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重点内容如下:
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均不低于 5%,不得超过 12%。
二、缴存基数:根据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倍。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2019 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71841 元。据此,2020 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 17960 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155 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 1280 元。
执行时间: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