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教秘财(2020)6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学费、住宿费
1.学费。全市各中小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学生未返校或学校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按规定开展线上教学的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2020年春季学期原标准不变。未开展线上教学的学校,学费根据学生实际到校时间和公布2020年暑假放假时间折算后据实收取。此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两免一补”有关规定。
2.住宿费。全市各中小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住宿费。已收取的住宿费,因在疫情防控期间未到校住宿的,应在本学期末及时结算,退还剩余的住宿费。
具体退费办法为: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按月计退,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累计未住宿天数每达到30天的退还1个月住宿费,不足30天的尾数,按1个月退费。
已收取的住宿费,因在疫情防控期间未到校住宿的,应在本学期末及时据实结算还剩余的住宿费(此退费办法仅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二、幼儿园保教费、伙食费
1.保教费。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在疫情防控停园期间,不得收取保教费。2020年春季开园后保教费根据本学期实际教学时长收取,日均收费标准按照一学期5个月、每月30天计算,据实收取并公示。因疫情防控停园,已收取保教费的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实际入园时间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完成结算和退费,具体退费金额根据保教费日均收费标准,按照延迟开学天数计算退费金额,延迟开学天数2020年2月10日至教育主管部门允许开园前一日。
2.伙食费。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疫情停园期间,不得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收取应坚持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按月或按学期结算,已经收取伙食费的幼儿园要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结算。因幼儿原因未入园的,幼儿园应予以退费或等额抵减后续收费。不得强制幼儿入园,不得因幼儿未入园而不予办理退费。
三、有关要求
1.严禁乱收费。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严禁以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教学的名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涉及诈骗的收费行为,要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做好收费公示。各学校要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牌),进行收费公示,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要设立主管部门和价格监管部门举报电话,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有关政策,规范各项收费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3.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等方式,加大对患病和受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保障学生基本生活学习需求。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南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9日
来源:淮南市教育体育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