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教秘财[2020]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开学实际,市教育局、市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工作。
一、幼儿园
1、保教费。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在疫情防控停园期间,不得收取保教费。2020年春季开园后,幼儿园可先预收2个月保教费,保教费根据本学期实际教学时长在春季学期末进行结算,金额根据保教费日均收费标准(日均收费标准按照一学期5个月、每月30天计算)多退少补。疫情防控停园期间,已收取保教费的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实际入园时间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完成结算和退费。具体退费金额按保教费日均收费标准和延迟开园天数计算,延迟开园天数自2020年2月10日至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园前一日。
2、伙食费。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疫情停园期间,不得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收取应坚持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按月结算,已经收取伙食费的幼儿园要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结算,伙食费按在园就餐天数计算退费。
3、因幼儿原因未入园的,幼儿园应予以退费或等额抵减后续收费。不得以升学或2020年秋季入园为由,强制幼儿本学期入园,不得因幼儿未入园而不予办理退费。
二、中小学
1、学费。全市各中小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未返校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按规定开设线上教学的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2020年春季学期原标准不变,学校各学段开学后方可收取。未开设线上教学的学校,学费根据学生实际到校时间,待教育部门公布2020年暑假放假时间折算后据实收取。
2、住宿费。全市各中小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住宿费。已收取的住宿费,因疫情防控期间未到校住宿的,应在本学期末及时结算,退还剩余的住宿费。具体退费办法为: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按月计退,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累计未住宿天数每达到30天的,退还1个月住宿费,不足30天的尾数,按1个月退费。
三、有关要求
1、严禁违规乱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严禁借疫情防控和线上教学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违规乱收费。
2、做好收费公示。各学校要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牌),进行收费公示,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设立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监管部门举报电话,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有关政策,规范各项收费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3、落实各项资助和奖补政策。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各项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等方式,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幼儿园因疫情不能开园期间学前教育各类奖补政策保持不变,切实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