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案例:本人2018年9月购买一台60V 20AH电动车一台,按照合肥市有关文件,此车不符合新旧国标,且购车时未开具发票,仅有购车收据,请问我的电动车能否上牌?
回复单位合肥市公安局
解答内容:
经交警支队了解,答复如下:1、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00号令),第四条规定,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登记: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人力三轮车;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控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登记的总量。2、登记上牌的条件:(1)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以下简称“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该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且必须是在由安徽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供并由安徽省公安厅发布的“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的合格产品。(2) 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并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且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后台管理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的,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合格产品。属于以上这两种情况的,都可以正常上电动自行车牌照。(3)对不符合新、旧国标,不能办理登记上牌的在用电动自行车,登记临时通行标志, 登记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登记时间结束后,仍未上牌的,禁止上路行驶。登记临时通行标志的在用电动自行车,使用时间为3年。3、登记上牌需要提供的材料:(1)符合新、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00号令)和安徽省公安厅2007年5月颁发的《安徽省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规范》中的规定,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必须提交以下手续: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办理上牌时需查验车辆);车辆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车辆属单位所有的提交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经办人身份证;购买车辆的发票(票面有正规税务机关印章);车辆出厂合格证(根据合格证的型号在网上比对图片和相关参数);车辆所有人属暂住居民的,应提交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2) 对不符合新、旧国标,不能办理登记上牌的在用电动自行车,登记临时通行标志, 登记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车主可以携带身份证和合法来源车辆至合肥市非机动车上牌点或手机上自助办理。4、 “旧国标”和“新国标”中对电瓶电压的规定都不大于48V。所以,当事人购买的60V 20AH电动车是一辆超标电动车,不符合新、旧国标车上牌标准。根据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合肥市公安局联合颁布的方件规定,超标电动车只能申请安装临时通行标志,牌照申领完毕后,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5、合肥市目前正在筹备增加几十个上牌办理点,具体请关注近期相关媒体通告,当事人可选择就近办理或互联网手机APP上自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