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怀宁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怀宁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怀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实施办法》,现就本县禁限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1、禁限放区域
本县行政区域实行烟花爆竹禁止或限制燃放。县城区限制放实施范围为:滨河大道接独秀大道和育才东路(在建)以北独秀大道接滨河大道和高河大道以西、高河大道接独秀大道和孔雀路以北、孔雀路接高河大道和东经二路以南、东经二路接孔仅路和石牌大道以西、石牌大道接东经二路和独秀大道以南、独秀大道接石牌大道和站前路以西、站前路接独秀大道和新安路以南、新安路接站前路和育儿路以东、育儿路接新安路和合九铁路安庆线以南、合九铁路安庆线接育儿路和高岭路以东、高岭路接合九铁路安庆线和育才东路(在建)以北、育才东路(在建)接高岭路和滨河大道以东合围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上限放区域外的区域,由各乡镇结合实际划定跟制燃放实施范围,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殡仪馆、公墓等祭拜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在指定燃放点燃放,限制燃放区域应在划定的燃放点燃放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碱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
(八)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限放时间
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正月十五为限放时间,倡导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为禁放时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放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及地方性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人民改府决定井公告限放区域在限放时间可以燃放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
量》中的C、D级烟花爆竹,其他品种一律禁止。
四、禁止燃放行为
(一)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在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台燃放或者向外
(四)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同燃放
(六)不在指定燃放点燃放
(七)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五、违规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批发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违反《办法》规定,不提前告知、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怀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禁限放区域内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认真落实本辖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职责,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
七、广酋长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各项规
八、发现违法违规经营或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向相关部门举报;经査证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奖励
九、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