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工业类项目配建指标仅为小型车车位,其生产用车车位在建筑总平面方案审查阶段,根据业态、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通过交通影响评价核定。
2.16超高层建筑的配建标准按附表4确定,其避难层和设备层面积不配建停车位。
2.17本标准未涵盖的业态,其配建标准按同类用地性质所在大类的最高配建标准取值。
2.18新能源车位的设置要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3.1综合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3.2地面停车率指地面停车泊位与总泊位之比。
3.3轨道交通站点控制线依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线规划》确定。
3.4子母车位是指前车驶出后,后车方能驶出的一对车位。
3.5本标准应根据城市发展情况每3到5年进行一次修订。
3.6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