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其他事宜
本公告由东至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人:胡祝玲,联系电话:0566-7028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