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创业综合政策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6〕114号)
1.初始创业补贴: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人员补助标准为: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一次性补助5000元;返乡农民工等初始创业者,一次性补贴2000-3000元。
2.初始创业投资补贴:对初始创业投资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固定资产投入10万元以上,正常经营连续6个月以上且照章纳税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行奖励。
3.创新创业人才奖励补贴: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技术来我市创办、参股企业,且企业转化单项成果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者,按照销售收入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创业培训补助:有创业意愿、培训需求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均可以到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免费参加培训。
5.创业项目奖励:对年度评选出的前5个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6.“亳州创业之星”评选奖励:每年全市组织评选出6个“亳州创业之星”人选,一等奖1名,奖励1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8千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5千元(评选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7.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凡在亳州市内新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返乡创业者、农民专业合作或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均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担保贷款,财政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补助。劳动密集型、科技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贴息贷款额度,财政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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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进城就业的若干意见(试行)》(亳发〔2016〕12号)
1.进城就业且在城区无住房的农民工,可申请政府为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困难所提供的公租房,或享受公租房同等面积租赁价格30%的补贴。稳定就业且租赁公租房3年以上的,可优先购买该公租房,个人自付的租金部分可抵交购房款。将进城且在企业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
2.凡在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的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租住房屋的,可以落户公共集体户。
3.进城就业农民工在城区购买首套144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收益财政按所缴纳的契税予以全额补贴;符合房贷条件的,享受利率等相关优惠政策。
4.进城就业农民工的购房所在学区,按照就近免试的原则,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其子女入学。
5. 进城就业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6.对核定用工200人以上的食品、鞋服、箱包、玩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及商贸服务业、呼叫中心、建立企业岗位补贴制度,对这些企业录用且连续用工6个月以上的工人,由受益财政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直补到企业,累计补贴6个月。
7. 进城就业农民工参加有条件的企业开办的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技能培训,享受按工种直补到人的培训补贴政策。
8.在重点园区和企业务工的农民工享受公交半价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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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贯彻意见》(亳政办〔2016〕13号)
1.对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10000元补助。
2.对新评选为国家省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分别按照30万元、10万元、3万元标准进行奖励。
3.对新认证5A-1A级物流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4.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
5.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
6.对获得国家、省级小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7.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创业创新载体建设、贴息、补助和一次性奖励。
8.实行小微企业税收减免网上申报。初创企业投入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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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招商引资有关政策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亳政〔2016〕5号)
1、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在12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单独选址。
2.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2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5万元的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8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8万元的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适用“一事一议”政策。
3.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入驻园区各类创业园和标准化厂房。
4.新建和扩建2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不含住宅)、市场项目(不含住宅、配套服务设施),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须占4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商业综合体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40%的财政扶持,市场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50%的财政扶持。涉及旧城改造的项目适用“一事一议”政策。
5.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集运输、储存、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功能为一体的现代物流项目,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须占4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以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执行。
6.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7.入驻园区各类创业园和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3—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奖励。
8.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自建成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3—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奖励。
9.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市场、物流园区中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者,新引进、新组建的金融机构,自建成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3—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奖励。
10.符合条件的社会事业项目,自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缴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财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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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工业部门有关政策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摘要)》(亳政〔2014〕53号)
1.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型微型企业,创办并稳定经营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成长为规模企业的,由县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2.每年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成长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管理创新、技术提升、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补助。
3.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每年建设不少于2万㎡的标准化厂房。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购买或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方式解决生产经营和发展用地。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
关于印发《亳州市工业发展“借转补”和事后奖补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亳经信〔2016〕35号)(摘要)
1.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省级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中的重点龙头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而进行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2.对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3.对纳入全市“小巨人”培育提升计划,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补助。
4.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当年盈利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5.对上年度新增的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6.对工业企业上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500万元以上产生的利息,分档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对上年认定(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质量标杆示范企业、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两化融合贯标示范企业、节能节水试点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全国质量奖、中国工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认定(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新产品新技术、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徽工业精品、安徽省质量奖、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省级节能节水试点企业、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区、省标准化示范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产业集群专业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省电子信息(含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县区、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8.节能技改项目完成后,年节能量5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按每吨标煤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咨询电话:0558-5555313
亳州市商务部门有关政策
《亳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市级商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办法的通知》(亳商〔2016〕30号)。
1.对建成符合标准的农贸市场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乡镇商贸中心和配送中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直营连锁店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2.对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主营业务收入(以销售发票
为准)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对每个新入驻电商产业园的企业给予3000元的奖
励;对在淘宝网、京东商城、1号店等国内前10强网络销售平台上建设亳州特产馆(特色馆、特色频道)的企业,每个入驻企业给予1000元的奖励。
4. 对上年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或单位,每个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特色商业街区”和“安徽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或单位,每个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鼓励返乡民工、青年学子创建商贸企业。对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上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每家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上年度进口机电设备及零部件、资源性原材料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2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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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社部门有关政策
《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54号)
1.职业培训补贴。贫困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安徽省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
1.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
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可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3年孵化期内按照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申请孵化基地补贴。
2.网络创业培训补贴
将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课程标准的网络创业培训项目纳入补贴范围,比照创业模拟实训的资金补贴标准和拨付程序执行,具体项目和课程要求由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制定发布。
3.求职创业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4.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月给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25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6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5.创业扶持补贴。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科技型(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节能环保、新型材料等)、现代服务型(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文化产业、旅游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领取一次性5000元创业扶持补贴。
6.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上述补贴政策。
7.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上述新创办企业依法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创业成功补贴5000元。 对领金人员给予不超过8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8.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且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经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所创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资金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咨询电话:0558-5132269
亳州市农业部门有关政策
《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亳政办秘〔2015〕145号)
1. 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农产品加工)
的机构或组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企业,分别
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当年被农业部认定为“中国美丽田园”、“中国最美休闲
乡村”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 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
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定的,每个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和5000元补助。
5. 当年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市级示范
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咨询电话:0558-5555303
亳州市国土部门有关政策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
《亳州市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亳政〔2014〕19号)
市管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县(区)管省级开发区不低于150万元/亩。市管省级开发区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县管省级开发区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项目进驻标准化厂房。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谯城区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亳政办秘〔2016〕113号)
1、农民退宅进城购房由财政给予补助,按4万元标准补助农民退宅进城购房,具体以每户实际节约面积据实结算。退宅农民进城购房资金以购房票形式发放(以下简称“房票”),退宅农民进城购房时可用“房票”冲抵现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2、农民退宅进城后,原承包经营的耕地和宅基地复垦的新增耕地(除调剂更换建新区所占面积外)承包经营权仍予保留,现有附着在农民户籍上的各种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咨询电话:0558-5120226
亳州市税务部门有关政策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号)
1.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凡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
2.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于支持全市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意见》(亳国税发〔2015〕86号)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30万元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对月营业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企业所得税法》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咨询电话:国税局0558-5501805
地税局0558-5125500
(未完,见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