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失业保险中心核实,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合肥市户籍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二年内,持金融社保卡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非合肥市户籍失业人员可持户口本、金融社保卡到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条件如下: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