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着名商标评审认定
项目性质:行政确认
办理依据:《安徽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申报条件:一是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二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三是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四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位居前列;五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六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申报材料:
(一)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前置审批中所需的有效的法定材料复印件(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等);
5、能真实体现产品(服务)生产地(提供场所)全貌、主要生产线、主要产品等的实景照片;不得以发展规划图、设计效果图或建设模型等照片代替。
(二)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有关材料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确认);
2、商标标识5张(黑白墨稿,7.5cm×7.5cm)和《申报商标及着名商标申请人企业或单位简介》的电子文档;
3、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内容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4、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3年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正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商标注册事项变更或者商标转让的证明材料;
6、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商标权属无争议投诉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1、企业法人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机构、人员等证明材料;
2、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着名的主要经济指标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自申请之日起近三年产值、销售额、利润、税收等证明材料(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相关资料);
2、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
(五)证明省内外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核定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
2、核定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和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
3、省级或省级以上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4、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无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5、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省级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宣传该商标的有关材料
自申请之日起近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请求认定的商品(服务)必须是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且是该企业的主要商品(服务),同时总数不得超过2项。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且须根据以上内容,将按照规定目录和顺序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2份)报所在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报程序:申请着名商标,由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先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再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办理时限:一年内至少认定一次
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 市工商局受理初审 → 省工商局审查→公示→专家评审→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告 → 发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宁国路112号)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