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即合计十三天)。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二)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即合计一百五十八天)(三)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四)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即合计十三天)。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二)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即合计一百五十八天)(三)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四)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