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省、市关于宅基地管理的文件规定:
1、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我市农村村民新建住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60 ㎡。
3、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需按规定程序报告申请公示批准后,按批准后的用地范围和要求建房。
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