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业员工的生育津贴是什么条件,金额什么标准,如何计算的?
根据《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参保在职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已按照本市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且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生育,且连续缴费六个月以上(不含补缴),可享受生育津贴。在待遇享受期间,也需要通过企业正常参保。根据《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