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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原文内容

时间:2020-09-29 11:46:42       来源:合肥学院
摘要: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人才服务水平,支持各类人才在肥创新创业,为“五高地一示范”各项工作打下良好人才保障基础,现就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一、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人才服务水平,支持各类人才在肥创新创业,为“五高地一示范”各项工作打下良好人才保障基础,现就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内容

根据《合肥市人才分类目录》(见附件),对我市培育或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D类)、高级人才(E类)进行分类认定。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合肥市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 A、B、C、D、E类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中央、省属驻肥单位需要申请人才分类认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办理流程

分类认定工作通过“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管理系统”(http://220.248.243.243:8001/ylz_info_gccrc/web/index.html)网上申报。

(一)申请对象本人和用人单位通过申报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用原件扫描制作成PDF格式文档)。

(二)相关材料在用人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 5个工作日),单位人事部门通过申报管理系统报送材料,打印《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附件材料原件一并送相应受理部门。

(三)受理部门负责核对相关信息。材料不完整或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不一致的不予受理。材料完整且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一致的予以受理,并退还原件;通过申报管理系统报送审核部门,并将《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归档保存;待核准部门核准后通过申报管理系统打印《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结果》。

(四)审核部门对照《合肥市人才分类目录》进行条件审核工作。对未通过审核的材料,系统将向认定申请人反馈;对通过审核的材料,由申报管理系统报送核准部门。

(五)核准部门核准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5个工作日),将相关数据信息保存到高层次人才分类数据库,通过申报管理系统将认定结果反馈给认定申请人。

四、办理部门

(一)受理部门。市直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由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县(市)区、开发区所属单位申请人员材料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受理;中央、省属驻肥单位申请人员材料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

(二)审核部门。《合肥市人才分类目录》中涉及的荣誉或奖励项目,有对应市级归口管理部门的,由该市直部门负责审核;没有对应归口管理部门或归口部门不明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审核;对分类目录中属于“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认定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审核。

(三)核准部门。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负责核准A、B、C、D类人才和市属用人单位E类人才认定结果;县(市)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核准所属用人单位E类人才认定结果。

五、申报材料

(一)《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表格通过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合肥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不缴纳社保的财政补助单位可以不提供)。

(四)来我市工作以来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其它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

E类人才中拟按博士条件认定的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取得国内院校颁发的博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

2.取得国外院校颁发的博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取得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博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符合《合肥市人才分类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任职证明等。

六、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分类认定工作常年开展,申请材料即时受理,对按目录条款申请认定的15个工作日办结,具体为: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报审核部门,审核环节5个工作日,核准环节5个工作日。对按“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申请认定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需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七、其他事项

(一)高层次人才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有效期满后可按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二)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认定资格或在申报管理系统中注销原认定结果: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3.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

4.被处以刑事处罚,在执行期间。

因前款第1、2项情形取消认定资格的,3年内不再受理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本办法及附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合组〔2017〕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