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马鞍山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马鞍山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高质量办理近年不断增多关于加装电梯的市人大、市政协相关议案、提案,完善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满足老龄群体生活,提高居住品质,市住建局充分考察学习了外地在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落实情况,在对我市主城区全面调研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马鞍山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试行)》和《马鞍山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方案》的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文件制定的科学性、适用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
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9月30日。
二、意见、建议提交方式
1.书面递交地址:马鞍山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艳阳路68号,房地产大厦901办公室)
2.电子邮箱:
zjwwyglk@mas.gov.cn
3.电话:0555-2362261
专此公告。
马鞍山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符合安全条件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主城区(花山区、雨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县(含博望区、郑蒲港新区)政府负责其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施工监管工作,负责增设电梯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增设电梯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发放工作。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开通窗口,办理增设电梯的申报手续。
城管部门、人防部门和小区各管线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做好增设电梯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工作。
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申报、政策宣传、矛盾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既有多层住宅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全体业主依法达成一致意见。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三)确定电梯管理、使用者;
(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同意方案。
第六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协调妥善解决。
第七条 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建设者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建设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第九条 建设者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着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形成书面同意书。
第十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者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本单元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四)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六)书面同意书以及与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增设电梯影响消防安全的,建设者应当到住建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消防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建设者应当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质量安全监督备案表;
(三)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定位图;
(五)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资质证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供监理合同。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运营商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运营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运营商及安装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过程中,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规划、住建等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建设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将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着位置。
第十八条 电梯的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使用者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电梯的使用者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察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并按规定给予适度财政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费用。具体办法由住建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具体办法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的电梯,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按照增设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增设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予以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主张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各县可参照执行。
来源: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