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9年7月1日更新),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省级一类示范园每生每学期1450元;市级一类示范园每生每学期1000元;城市一般幼儿园每生每学期700元;农村中心幼儿园每生每学期500元;农村村小幼儿园每生每学期300元。
各公办幼儿园可根据自身教学条件、生源情况及群众承受能力在上述收费标准内确定本园收费标准。幼儿园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各地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政策,除按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具体退费方法:按1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3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1个月保教费;连续不满30日的不计退费。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住宿成本,办学质量、幼儿园等级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省级一类幼园每生每学期3200元,市级示范幼儿园为2900元,其它幼儿园为26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办学成本、住宿成本、财政补贴、幼儿园等级等情况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加强公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学生的住宿费。
三、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
(一)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市级示范高中和普通高中三个档次。省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850元,市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700元,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50元。
(二)高中学生住宿费。农村每生每学期40元;城市每生每学期100元。城市高中公寓式宿舍,由学校提出报告,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四、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
我市民办中小学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民办学校提出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试点放开的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按《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行费〔2019〕181号)文件执行。
民办学校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提出申请(备案)。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中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公布的收费标准一致。民办学校收费按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小学一至三年级、四至六年级各为一个学段,初中、高中分别为一个学段。学校在一个学段内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五、规范中等专业学校收费监管
1.公办职业学校(指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城镇职业学校每生每学期600元,农村职业学校每生每学期350元,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每生每学期1000元。
2.公办普通中专。普通中专(含中师)文科类每生每学期1200元,理科类每生每学期1500元,艺术类(管理、理论、电视节目制作等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元,艺术类(表演、群艺、戏音、舞蹈、美术、音乐等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
3.免学费政策。我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全免学费,由财政予以补助;民办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专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经价格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4.公办中等专业学校住宿费。公办中等专业学校住宿费标准比照普通高校,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行费〔2000〕259号)、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执行。
六、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
(一)坚决制止中小学教育择校乱收费。自2015年秋季开学起,取消普通高中“三限”政策,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严禁招收择校生、借读生。
(二)明确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公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如下:
1.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学生在学校自愿入伙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并即时付费。
(2)公共洗浴费。学校公共浴池为在学校寄宿的学生提供洗浴发生的费用,据实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学校可根据当地的水电煤气等能源消耗实际成本测算制定。
(3)课后服务费。课后服务是学校主动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家长自愿接受的公益性、普惠性的服务行为。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有关规定由省级教育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2.代收费
(1)教材、教辅材料费。教材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使用,教辅材料按照《阜阳市2013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结果公告》使用,不得突破“一教一辅”政策。教材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定的教材零售价格据实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教辅材料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学生自愿购买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按“一教一辅”的原则统一代购;“评议教辅”以外的其他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学生和家长自行购买,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2)作业本费。根据实际用量,据实收取。
(3)高中军训伙食费。学校在组织高一学生校外军训时发生伙食费用的,可据实代收军训伙食费,也可由学生在自愿选择饭菜品种时即时付费。
(4)高中学生健康体检费。体检项目按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6〕116号)规定执行。
(5)经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教育招生考试费。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收取自愿入伙的学生的伙食费,在学校寄宿的学生的公共洗浴费,学生自愿购买并申请代购的符合规定的教辅材料费,经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教育招生考试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中小学执行。
(五)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七、健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在招生简章、校园网、缴费处等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
八、建立教育收费年度报告制度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每年5月底前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并完成《全国市场价格监管系统》信息填报工作。涉及收费政策调整、收费单位信息变动等情况,执收单位必须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并报送同级价格、财政部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教育局《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阜阳市物价局)阜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发改行费〔2017〕599号)文件自行废止。今后国家、省对教育收费政策若有调整,以国家、省下发文件为准。
来源:阜阳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