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阜城各用水户:
为进一步贯彻新时代发展理念和治水新思路,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充分调动用水单位的节水积极性,推进节水管理工作。现将《阜阳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7日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阜阳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新时代发展理念和治水新思路,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充分调动用水单位的节水积极性,推进节水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城规划区范围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减少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节约用水奖励包括节水先进个人奖、节水型居民小区奖、节水型企业(单位)奖。
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奖励的,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授予荣誉证书,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发放奖金。
第四条 个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在中水、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
(二)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四)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用水、擅自取水等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五)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获得省级及以上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取得显着效果,可以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奖。
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取得省级及以上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证明;
(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说明。
第六条 单位用户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授予节水型企业(单位)奖。
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水平衡测试合格证;
(二)取得省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证明;
(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说明。
第七条 节约用水奖励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最高2000元/人给予奖励;
(二)节水型居民小区奖:按照最高10000元/个给予奖励;
(三)节水型单位奖:按照最高10000元/个给予奖励;
(四)节水型企业奖:按照最高20000元/个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节水专项资金。每年可以用于奖励的金额,根据年度城市节水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统筹确定。
按照最高标准计算所需奖励资金高于当年节约用水奖励预算资金的,各奖项实际奖励金额根据二者的比例进行相应核减。
第九条 凡符合节水奖励条件的,由个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存在以下用水情况的不得给予节水奖励:
(一)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行为的;
(二)使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用水器具和设施的;
(三)没有及时提出报告无故停用已有节水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实施计划(定额)用水管理和定期上报用水情况统计报表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由市城乡建设部门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自荣誉证书及奖金追回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申报,并通报有关部门纳入单位或者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