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工作不仅从根本上改善了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还在提高城市形象、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住房供应和需求平衡,以及拉动投资和促进产城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棚户区改造实施的过程中,为预防出现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把不属于棚户区的纳入了改造范围,和缩小棚户区改造范围,把应属于棚户区的不纳入棚户区进行改造两个方面的情况,解决以后棚户区改造方向问题,特制定了《宿州市城镇棚户区范围和界定标准》。
从区域范围、建筑规模、建筑结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建成年限、房屋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10个方面对棚户区的标准进行了界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城镇棚户区界定范围和界定标准。
二、范围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城镇棚户区,包括集中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城市危房及重点镇棚户区。严禁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引起的房屋征收(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界定标准
第三条
区域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及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四条
建筑规模: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第五条
建筑结构:砖混或砖木及以下等次房屋为主。
第六条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多层住宅容积率在2.4以下。
第七条
建成年限:区域范围内80%的房屋(合法或视同合法房屋)建成年限20年以上,其中建成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达25%以上。
第八条
房屋质量:房屋质量较差。
第九条
安全隐患:存在公用电器及电路老化、管线装设不规范,治安、洪涝、消防隐患较多等问题,不满足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第十条
使用功能:以居住使用功能为主。使用功能不完善,交通不便利,部分或全部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备。
第十一条
基础配套设施:交通拥挤,环境卫生差。房屋无排水设施或排水设施不健全,无污水管网或排污未纳入城市管网。道路、通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不齐全。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或缺失。
四、附则
第十三条
认定城镇棚户区改造区域范围时,应与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本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棚户区改造形势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棚户区范围和界定标准,报市房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