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治柴油车排气污染,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对滁城城区范围内行驶柴油车污染排放情况开展遥感监测执法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管控时间与对象
本通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全天24小时,执法监管部门在滁城城区范围内开展遥感监测工作,被检对象涵盖所有在滁城城区范围内行驶的各地柴油车。
二
监测取证与处罚
1、及时提醒。对通过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点位,首次发现污染物(不透光度、林格曼黑度、一氧化氮)排放超标的柴油车,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发送短信提醒车主进行维修治理,并提醒车主6个月内同种污染物连续两次及以上超标将被处罚。
2、实施处罚。对6个月内同种污染物连续两次及以上超标的柴油车,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实施处罚(违法代码6063,200元不记分),并通知车主限期维修治理。
3、超标溯源。生态环境部门对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车辆年审信息进行分析,追溯超标车辆环保检验数据。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三
超标车辆维修治理
1、限期维修治理。车主在收到限期维修治理通知后,应到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详细名单可在市运管处网站上查询)。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超标车辆,应当强制报废。
2、逾期重点监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治理的超标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辆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3、监督维修过程。承接维修服务的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对维修经营行为负责。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治理过程,及时将维修中弄虚作假的维修单位、超标车辆信息反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遥感监测执法管控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