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调换过渡费等
(一)产权调换过渡费:标准为5元/㎡·月,按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简易房除外),征收过渡先支付12个月的过渡费,满18个月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过渡费,还原房交付之月停止支付过渡费,按实际时间结算。
(二)货币安置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元/㎡·月,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搬迁补助费:
1.住宅一次性补助往返搬迁费1000元;
2.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正在经营的临路铺面,经营面积500㎡以下的给予2000元搬迁费,经营面积500㎡以上的给予5元/ ㎡搬迁费;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拆除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元/㎡搬迁费。
(四)商业铺面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实际经营面积计算,每15㎡确定1名从业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80元;主干道区域根据同地段被征收商业铺面房上年度实际平均租金的80%评估确定。
(五)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实际经营面积计算,每15㎡确定1名从业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80元,一次性发放12个月。
优惠和奖励政策
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出房屋的,可享受如下优惠和奖励政策: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可以按照2008年航测图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认定。
(二)选择完全货币补偿的,前1-20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前20日内交出房屋的,房屋按照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建筑容积率低于1的空院子”按照项目区房屋评估均价的20%给予奖励;超过20日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具有合法有效证件或在2008年航测图上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配合拆除的,给予270元/㎡的拆除奖励。
(四)对不在2008年航测图上、未经合法批准,但在2016年航测图上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配合拆除的,给予440元/㎡拆除补助。
(五)对不在2008年航测图上但在2011年航测图上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配合拆除的,给予一定的拆除奖励,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住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被征收人分别找补砖混(框架)70元/㎡、砖瓦80元/㎡、半砖瓦90元/㎡。前10天内搬迁完毕的,住房每平方米一次性奖励被征收人70元。
(七)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商铺,商铺差价找补按照一层每平方米找补600元,二层每平方米找补400元计算。前10天内搬迁完毕的,商业铺面房每平方米一次性奖励被征收人200元。
惩罚措施
(一)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超过征收期限仍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各种优惠和奖励政策。
(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在2008年航测图内的房屋,超过征收期限仍不搬迁的,视作违法建设,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由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章建筑所有人承担。
(三)对于其他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其所有权人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配合拆除公司拆除,逾期不予拆除的,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由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所有人承担。
(四)2017年元月1日以后未经合法批准的新建房屋不予任何补偿和奖励,无条件强制拆除。
(五)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0日不搬家的,视作放弃房屋及室内物品所有权,由区城市管理局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