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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个税抵扣的“首套房”该如何认定?

时间:2019-01-06 05:48:32       来源:安徽热线
摘要:问题案例:个税抵扣首套房,怎么认定? 本人首套房还款期间买了第二套房,现在首套房卖了重新买也是二套利率。目前名下两套房都是二套利率上浮。 首套房卖了,个税还能抵扣嘛,如果能

问题案例:个税抵扣首套房,怎么认定? 本人首套房还款期间买了第二套房,现在首套房卖了重新买也是二套利率。目前名下两套房都是二套利率上浮。 首套房卖了,个税还能抵扣嘛,如果能抵扣,可以抵扣哪套房?

解答来源:市税务局​

解答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若您的住房贷款为享受二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则不能按照国发[2018]41号文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若您今后存在相关涉税问题,可拨打12366联系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