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婴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在我县补录2018年度新农合参合信息, 医疗费用参照分娩并发症补偿。
(1)新生儿父母双方均参加我县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医保的,可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参加医保证明和单位在职职工证明)到县农合局补录新生儿参合信息。
(2)新生儿父母一方在我县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医保,另一方在县外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医保,且新生儿户籍入在我县的,可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在县外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医保县级主管单位证明,到县农合局补录新生儿参合信息。
(3)对错过缴费时间新生儿,符合上述补录条件的,原则上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补录新农合参合信息。2018年新生儿补录新农合参合信息工作截止时间至2019年2月底。 如有疑问请致电0558-8809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