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受理的对象 本省户籍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居住的人员。
二、异地受理的业务范围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业务。
三、异地受理需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本人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已办理带指纹居民身份证且现场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无法现场核验指纹的)
四〔不予受理情形〕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②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定身份的;
③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定身份的;
④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⑤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息记录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