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4)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5)安置地点、主体:该项目涉及王店镇王店居委会被拆迁户,在王店镇阜王路安置区进行安置,安置工作由颍州区政府负责。
六、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征收安全,同时防止利用被征收的房屋旧料违法建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旧料一律按每平方米20元回收,由征收人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杜绝二次利用。
(二)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颍州区政府协调市房产局办理,被安置户须缴纳工本费。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符合《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45号)有关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养老保险。
八、工作操作步骤和措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布此次征收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
(二)签订协议阶段。与被征收权利人或单位签订征收协议。
(三)房屋征收期限及奖惩措施。房屋征收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顺延)。
1.1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予以奖励;
2.2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予以奖励;
3.3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奖励;
4.超出30日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干扰、妨碍、抵制征收土地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实施单位
由颍州区政府负责实施。
十、听证
本方案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清河路博物馆对面,电话:2172924),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阜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15日
阜阳市2017年第70批次
〔2018〕5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7年第7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用途为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拟征收农转用土地位于颍州区王店镇王店居委会境内。
三、拟征收农转用土地村组及面积
拟征收农转用土地属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王店居委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2.7998公顷,其中农用地1.6065公顷(含耕地1.5010公顷)、建设用地1.1933公顷。
(以实际测量申报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收农转用、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该用地征收农转用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每亩1100元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三)房屋拆迁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根据市政府阜政秘〔2015〕205号、阜政办〔2014〕39号、阜政办〔2015〕30号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
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收农转用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
本告知书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送达被征收农转用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被征收农转用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5日内书面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电话:2172924)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