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较去年改了么?现如何提取?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没有改变,现按《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公积金委(2015)2号文件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在本市外就业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就业的;
(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所购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十)发生危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的;
(十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咨询电话5117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