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招才引智实施办法》的通知(亳办〔2017〕76号),对新引进并与我市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调动应在编制员额内)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全职在亳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经市、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安家费和生活补贴。
具体标准为:给予安家费40万元,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 安家费按3:1:1比例分3年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时间5年,由所在单位考核提出发放意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每年年初集中发放上年应享受待遇。
若在5年聘用期内离职,安家费和生活补贴从当年停发,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安家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后根据经费出资渠道返还财政。
对于我市事业单位从外市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在单位空编的前提下予以解决事业单位编制。对于我市事业单位自主培养成为上述高层次人才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在单位空编的前提下解决事业单位编制,其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引才待遇。
随迁配偶安置根据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遵循“对等、空编、自愿”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分别由市、县(区)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属其他身份人员,一般由用人单位安排,用人单位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市、县(区)组织、人社部门帮助协调解决。
随迁子女来我市入学,由市、县(区)教育局协助,按照就近原则自主择校。 夫妻双方同属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各自相应标准发放安家费和生活补贴。 在我市工作期间,新取得上一类别荣誉称号、职称的人才,从取得之日起享受上一类别生活补贴,前后总享受时间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