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做好全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17〕1160号)要求,市城乡规划局及市文物局认真普查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首批20处历史建筑名录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相关规定,结合历史建筑实际,切实做好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