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限放区
为汤王大道以东
和平路以南
魏武大道以西
文帝路以北
经过征求意见,《亳州市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根据《管理规定》,我市主城区人员较为密集的核心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汤王大道以东、和平路以南、魏武大道以西、文帝路以北为限制燃放区。除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制燃放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即使不在限放区内,以下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以及铁路沿线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
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构筑物投射、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网络图)
公安机关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经营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宣传、住建、城管、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居民依法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烟花燃放活动,或者大型焰火燃放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