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省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由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的75%提高至90%,从而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生活保障水平,使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提标后,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将由原1140元、1013元、938元提高至1368元、1215元和1125元,人均每月增长214元,增幅达20%。预计每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近3亿元。
《通知》一并提高了女性领金失业人员生育补助费标准。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照当地5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可享受6000元左右的生育补助费,为提标前的2.16倍。
那么,问题来了,这么好的政策我怎样才能享受到呢?
一、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1)职工失业后,单位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4)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三、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两年内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
四、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