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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拟征收颍泉区闻集镇和颍东区插花镇、枣庄镇577.239亩土地

时间:2017-09-23 19:22:49       来源:阜阳市国土资源局
摘要:昨日,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公告,因集镇建设和道路改建的需要,拟征收颍泉区闻集镇和颍东区插花镇、枣庄镇577.239亩土地。具体信息如下:102省道颍东枣庄至插花(杜老庄)段改建工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6年第62批次集镇建设用地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被征收土地位于颍泉区闻集镇大宁村境内。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属颍泉区闻集镇大宁村农民集体所有。总面积0.3947公顷,其中农用地0.3941公顷(耕地0.3941公顷),建设用地0.000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确定补偿标准如下: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840元/亩)的8倍,即1472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840元/亩)的15倍,即2760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2320元/亩。

2、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232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1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3420元/亩。

3、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840元/亩)的5倍,即92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840元/亩)的6.5倍,即1196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1160元/亩。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2、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五、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一)安置对象的确定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1、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服刑人员;

4、计划内怀孕胎儿;

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

6、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征收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

(二)界定房屋有效面积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未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不予补偿的情形

1、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2、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3、突击抢建的房屋;

4、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

(四)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

由颍泉区政府统建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