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主要对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第二次申办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首付比例进行调整,另外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日起将不能在安庆申办公积金贷款。
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第二次申办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调整为40%;
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第二次申办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首付比例调整为50%。
停止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本网从安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9月11日之前已签订购房合同(新建商品住房)且开具购房发票的购房者,依旧可以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
意见全文如下:
安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求,按照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第二次申办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调整为40%;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第二次申办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首付比例调整为50%。
二、停止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意见执行前已签订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并已支付首付款开具发票的,申办公积金贷款仍按《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意见》(宜政秘〔2016〕228号)执行。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