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下午
安庆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从会上获悉
《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经2017年6月29日
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生态宜居文明城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环保意识逐渐提高,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也不断提升,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噪音扰民、大气污染、火灾等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安庆市是省内较早开展烟花爆竹管理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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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就制定了相关规定,并进行探索和实践。由于受到地方无立法权,管理措施缺乏等客观因素的限制,治理效果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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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论证调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确定将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列入立法计划,运用法治思维管理城市,依法治理燃放烟花爆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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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列入了本届常委会的立法任务,并于同年9月启动立法工作。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倾听民意汇集民智。《条例》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和第三十五次会议两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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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9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尊重民意 禁限结合
在《条例》的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立足安庆实际,围绕代表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实地勘察、书面咨询等方式认真研讨论证,本着“尊重民意、体现风俗、以禁为主、禁限结合”的原则开展立法。
在烟花爆竹燃放禁与限的问题上,市人大常委会严格依照《安庆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本届内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烟花炮竹限放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在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划分的问题上,尽量扩大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将市区限放的范围扩大至除北部新城外的整个主城区;
在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的问题上,尽量压缩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规定了除春节期间“农历腊月除夕日至正月初八日”的九天时间外,全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十类地点禁止燃放
《条例》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理顺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机制。二、加强烟花爆竹的管理。三、设定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条例》第五条要求: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执法。
工商、质监、交通、环保、住建、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居民、村民移风易俗,依法、文明、自律、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