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引起火灾或伤人事故、浪费资源、需要大量人力清理……说到燃放烟花爆竹,人人都能细数它的诸多弊病。然而,受传统风俗观念的影响,逢年过节时,市民还是习惯性地燃放烟花爆竹。近日,记者从池州市公安局、池州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这几天,池州市正式就《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由“限放”升级到“禁放”,出台了一系列更加严格和细致的措施。为此,记者也对该意见稿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希望市民能够积极参与到征求意见中,提出宝贵的意见。
燃放:主城区建成区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将主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限放”政策调整为全面“禁放”。记者在《意见稿》中看到,以下区域为禁放区:长江以南、九华河以西、铜九铁路和沪渝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东主城区建成区的区域范围,包括老城区、东部新城区、平天湖风景区、科教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江南产业集中区建成区。另外,除规定的禁放区域和地点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同时,《意见稿》中还明确指出,禁放区外以下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驻地和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苗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等。此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另外,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销售: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禁放烟花爆竹,既要治标也要治本。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意见稿》另外一个亮点就是:明确规定禁止在禁放区域内和禁放地点销售烟花爆竹。这就意味着,一旦意见实施,池州主城区内将不可再销售烟花爆竹。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禁放”措施落到实处。
记者还了解到,该《意见稿》对储存烟花爆竹也有明确的规定。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储存烟花爆竹。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同时,要求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信息。本市也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处罚:酒店、物业不劝阻或不举报燃放行为也将面临处罚
据悉,此次《意见稿》加大了对商铺、饭店、物业等单位的约束。“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进行劝阻。不劝阻或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公安部门可以对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记者了解到,虽然2016年出台的《管理办法》对此也有约束,但毕竟没有强制性,而此次一旦通过地方立法形式确定,可真正明确这些场所的应尽义务。
与2016年施行的《管理办法》一样,此次《意见稿》对违规燃放的个人,将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临街商场、店面等经营者违规燃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