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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老飞彩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结果公示

时间:2017-08-20 18:55:41       来源:宣城论坛
摘要:宣城市飞彩老厂区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评估结果公示的通知宣城市飞彩老厂区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房屋被征收人:根据宣州区人民政府2017年6月1

宣城市飞彩老厂区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评估结果公示的通知

宣城市飞彩老厂区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房屋被征收人:

根据宣州区人民政府2017年6月11日颁布的征收公告,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依法组织了被征收人投票选择估价机构的活动,并根据票选结果于2017年6月20日对我公司下发了委托评估的函,委托方将大多数产权资料提供到位后,我公司在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的陪同下赴现场进行了勘察,经仔细测算,形成了征收补偿的评估价格。现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补偿价格的估价结果【含拟用来产权调换的住房价格】予以公示,并就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为何要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不动产征收前需进行价格补偿评估,既是国际惯例,也是法定程序,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通过并公布)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估价目的

估价目的是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按规定则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三、估价时点

估价时点是指估价结果所对应的日期,即所估的是房屋何年何月何日的价格。根据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通知第十条规定:“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故本次估价时点按照规定应确定为2017年6月11日。

四、价值定义

被征收房屋价值(仅指受委托评估的房屋及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及搬迁费、临时过渡费等),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进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装修、附属物及搬迁费、临时过渡费等另行补偿,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

五、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为何不主张先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行规不主张先行评估,一来是装修装饰项目大多较琐碎,估价费时费力,有尽量不因繁琐评估程序影响城市建设进程的考虑,但更多的是出于维护被征收人利益的考虑。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除自然老化、使用折旧外,还有装修装饰不符合流行的审美时尚所带来的价值贬损,折旧淘汰的速度很快。行规通常将餐饮、娱乐等行业的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折旧年限定为3年,住宅的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折旧年限通常为5~8年,估价时必须按市场的客观规律计算折旧,折旧率会很高,而协商补偿金额通常会有一些带奖励性质的超额补偿。因此,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通知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价值,机器设备、物质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估价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规范》、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2011〕27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的通知(宣政办〔2011〕33号)等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宣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房屋征收政策文件以及本公司调查、搜集的有关市场资料,评估人员实地勘查所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