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庆超市里购物时,
有些市民或许有过这样不愉快的经历
由于超市销售的商品多、种类杂,
加上消费者又是自助购物,
结账时个别商品标价
与结算价有出入的情况偶有发生。
那么在超市购物,
当消费者遇到“低标高结”,
被多收钱了怎么办?
晚报君告诉您,别担心,
超市退赔制度帮你“较真”。
商品标价与实际价格不符
最近,市民刘女士向安庆市物价局投诉,称她的家人在一家超市里购物,结账时却发现商品标价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符,她很不理解,希望物价局能对此进行调查,给她一个答复。
“前几日,我婆婆去了大观区五里工业园附近的一家超市,要购买一个4升的电饭煲,电饭煲上手写的标价签标示的是159元,盒子上的标价也是159元,可到了柜台结账时,蹊跷的事情发生了,电脑扫价却变成了179元,足足差了20元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市物价局已经派工作人员前往该超市进行了检查,调取该超市同款4升电饭煲商品的进货和销售记录,证实因该商品的进货价格变动,前期该超市相应调高了该商品的销售价格,但由于该超市员工工作上的失误,未及时更换该商品标价签,所以这才出现了商品标价与实际销售价格不相符的现象。
超市价格出错现象并非个例,
那么“低标高结”如何区别价格欺诈?
现实生活中,不少市民都遇到过“低标高结”现象,有人对此一笑置之,当然也有较真的人会找超市理论一番,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这难免就产生纠纷,不论是对超市还是对消费者都会造成一定的麻烦。那么“低标高结”是否属于价格欺诈?消费者如何正确维权?超市又如何“洗清嫌疑”呢?
据悉,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第二项情形便是“低标高结”现象,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而如何定性为价格欺诈,则区别超市存不存在主观故意。”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九条中,对于自选超市出现“低标高结”如何定性,有专门的规定: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情形,即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二)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
●延伸阅读
价格出错主要有五种情形
记者连日来经过一番调查走访,根据已经发生的一些事例得出结论,目前超市销售的商品价格出错主要存在下面的五种情形:
一是商品的实际结账金额高于标价;
二是虽然商品标注了“促销价”,但最后还是按原价收款;
三是同一件商品被重复收费;
四是错将其他商品计入消费者所购清单;
五是消费者使用第三方平台支付费用,由于系统操作有延误而被二次收取钱款。
所以在此提醒消费者注意,平时去超市购物,不但要保留好购物小票,事后更应仔细对照购物清单,看清商品价格,检查商品项目,以防出现“低标高结”、一件商品被重复计费等问题。若消费者是使用银行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则应及时查看扣费信息,谨防被多次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