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谯城区出台《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办法明确了15种应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并予以公布的情形:
1、在食用农产品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5、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恶劣影响的;
6、以欺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
7、仿冒他人注册商标、食品生产许可编号、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8、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的;
9、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一年内连续两次在国家、省、市、区(市)县监督抽检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
10、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11、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12、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13、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14、食品生产经营者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1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黑名单且依法有权公开的。
登上黑名单,后果很严重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一旦上榜“黑名单”,责任人基本信息、主要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将通过区政府网站及主流新闻媒体对外统一公布。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频次,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或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