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0日起,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将执行新标准,相比老标准,新标准略有调整。以合肥为例,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原来是按每小时40元至800元收费,而新标准中,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新收费标准的执行期为3年。
新标准仍按三类划分
据悉,新标准中,仍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按计件、计时以及风险代理收费划分。
其中,计件收费按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不同收费:如,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为1000~6000元/件;审判阶段为1200~12000元/件。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则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如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按4~5%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则按0.5~1%收取。
计时收费中,委托人一般关心的是时间如何计算。按规定,按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两名及其以上律师的,应当分别计算每名律师的工作时间,相加后确定;另外,计算工作时间以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准,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而律师实行风险代理,则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或收费合同约定的标的额30%内收费,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法援案件不得收费
物价部门在标准中特别强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员等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和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或请求劳动保险金、劳动赔偿金、抚恤金、救济金等生活确有困难,难以承担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