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您好!请问从2019年起是否强制实行社保缴纳基数与工资相同,有哪些基数扣除项?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回复单位: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8.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