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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具体涉及哪些方面?

时间:2019-06-05 14:15:00       来源:安徽热线
摘要: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4月19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位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二)未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违法实施物业管理行政许可的;

(四)未履行综合查验职责的;

(五)未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住宅小区内相关公共设施权属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八)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