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三)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四)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自律管理制度、纪律惩戒规则以及行业调解机制,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依法诚信经营,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的推选、权限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接受业主的监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据实结算。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业主监事会。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等专职工作人员。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负担,经费的标准、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研究决定,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中明确,可以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在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可以到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并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
业主共有资金主要包括:
(一)共有物业收益;
(二)业主依据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分摊的费用;
(三)孳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代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诱导、唆使业主拒交物业费;
(二)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