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数有变化吗?
自5月1日起,由原来的 “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300%的比例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为“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的比例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后5、6两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由3396.35元降为2711.24元,上限由16981.74元降为13556.22元。
7月起,将根据2018年度安徽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的比例核定2019年度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